股东虽未出资即转让股权,但转让若发生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不得追加为被执行人

来自(2020)最高法民申133号。

执行追加被执行人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与情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被执行公司的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可追加为被执行人;被执行公司的独资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可追加为被执行人。本案中,被执行公司的原股东麦树理、武东、李月平、隆昌煤矿已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将各自的股份转让,并非“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不得追加为被执行人。而被执行公司的现股东(独资股东)袁春生因与公司财产混同,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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