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帽出席法庭不合司法礼仪,但裁定撤诉剥夺诉权极不妥当

来自香港张元洪律师《香港是如何处理司法礼仪的》一文。

戴帽子出席法庭确实不符合司法礼仪,法庭可以当场制止,甚至休庭,要求当事人离开法庭,待服饰穿戴符合要求后再次开庭。如果仍然不听劝阻,此时仍可采取训诫甚至处以罚款、拘留等也不为过。但戴帽子出庭不等于拒绝陈述或其它方式拒绝陈述,也不等于庭审无法继续进行,如果以此为由,裁定原告人按撤诉处理,这实际上是剥夺了原告人的诉权,是极不妥当的。

附:《香港是如何处理司法礼仪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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