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帽出席法庭不合司法礼仪,但裁定撤诉剥夺诉权极不妥当

来自香港张元洪律师《香港是如何处理司法礼仪的》一文。

戴帽子出席法庭确实不符合司法礼仪,法庭可以当场制止,甚至休庭,要求当事人离开法庭,待服饰穿戴符合要求后再次开庭。如果仍然不听劝阻,此时仍可采取训诫甚至处以罚款、拘留等也不为过。但戴帽子出庭不等于拒绝陈述或其它方式拒绝陈述,也不等于庭审无法继续进行,如果以此为由,裁定原告人按撤诉处理,这实际上是剥夺了原告人的诉权,是极不妥当的。

附:《香港是如何处理司法礼仪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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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刑事案件受害人主张残疾赔偿金,应予支持

来自(2015)淮民一终字第00929号-民事判决书;最高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

其次,从公平的角度看,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甚至比纯粹的民事侵权造成的伤害更大,如不予支持残疾赔偿金,会导致受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得到的赔偿较少,遭受纯粹民事侵权行为的侵害得到的赔偿相对较多,对受害人不公平,支持残疾赔偿金更符合公平原则。

再次,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看,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必然会对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造成受害人的生活成本增加或者劳动能力下降,进而变相的减少了受害人的物质收入,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法办﹝2011﹞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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