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2017)最高法民再355号-民事判决书:
买受人在房产买卖协议签订后,依约定支付了大部分房屋价款,并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虽然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但作为合法占有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作为买受人的权利内容,是以案涉房屋这一特定财产为唯一客体,除享有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物权期待权之外,其作为合法占有人还依法享有向任何人主张房屋的所有人能够主张的排他性权利;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权利内容,指向的是出卖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出卖人取得房屋价款,其责任财产中的一部分从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其责任财产的范围并未因此而不当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