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2018)最高法民再28号-民事判决书:
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该条款的规定,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重要补充。同时,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也列举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的三种具体情形。
这些规定意味着,在此情形下,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申请不予准许,径行做出判决,显然是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宗旨,不仅违反了法定程序,也会导致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审理程序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