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2018)京02民终970号-民事判决书:
劳动者作为公民享有言论表达的自由,但是劳动者的言论自由应该受到劳动关系一般原则的限制,也就是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是在劳资双方相互信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组织管理关系。劳动者除了负有提供劳动的主义务外,还负有维护劳动秩序的从义务,也就是所谓的忠实义务,劳动者有义务在可期待的范围内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不论发布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作为一名员工均不应该将公司内部信息随意发布社交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