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2018)最高法行申10558号-行政裁定书: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中,对于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既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根据一审裁判的情况和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独立作出判断,确定是否开庭审理。
ps:《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不开庭亦是同样的规定。
来自(2018)最高法行申10558号-行政裁定书: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中,对于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既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根据一审裁判的情况和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独立作出判断,确定是否开庭审理。
ps:《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不开庭亦是同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