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被告以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被告须举证证明已尽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

来自(2015)渝四中法行终字第00050号-行政判决书。

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