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我国的司法解释过于具体,使得条文含义封闭化,缺乏生命力

来自张明楷《法学研究方法讲座》笔记。

国外的司法解释,是指法官的判决说理,而我国的司法解释,是指两高作出的解释。20 世纪以来,各国的立法往往规定的很抽象、很类型化,为了审判案件得到妥当的结论。

当你不期待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立法原意时,你的内心会产生一种责任感、使命感。使命感可以迫使一个人去学习知识、去解释法律。而我国的司法解释过于具体,使得条文含义封闭化,缺乏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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