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破车窗盗窃但无法确认财物数额:被告人无自证其罪的义务,仅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来自(2018)川01刑终1288号-刑事判决书。

关于抗诉机关所提被告人供述明显前后不一致,且在最后供述时以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抗辩,其供述内容真实性存疑,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自证其罪的义务,亦无自证其无罪的义务,故不能以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致反推认定对其不利的事实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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