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周光权《凡刑辩艰难处皆为刑法学痛点》(2020年第1期《中国法律评论》)。
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性的正向判断规则是:非法控制的含义是支配,凡是能够形成对他人的功能性支配、行为性支配或意思支配,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形成对一定范围的社会秩序和合法管控权的冲击的,就属于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
反向检验规则则包括:一般犯罪集团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单位实施犯罪行为时可能并不存在非法控制;未与他人形成竞争关系的,不可能成立非法控制;重大危害后果不能归属于行为人的,无法认定为非法控制;被告人一直本着大事化小的态度处理矛盾的,不属于非法控制;为维护经营活动结成“联营体”但收取的不是“保护费”的,不属于非法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