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
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0]1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