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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权变更材料等虽然具有对外部的公示效力,但是并不能一次推定为夫妻关于股权归属的书面约定。如果支持这个观点的话,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平均分割,而双方都有登记的股权反倒按登记比例分割,得出的结果必将不公和矛盾。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吴晓芳《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