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香港张元洪律师《香港是如何处理司法礼仪的》一文。
戴帽子出席法庭确实不符合司法礼仪,法庭可以当场制止,甚至休庭,要求当事人离开法庭,待服饰穿戴符合要求后再次开庭。如果仍然不听劝阻,此时仍可采取训诫甚至处以罚款、拘留等也不为过。但戴帽子出庭不等于拒绝陈述或其它方式拒绝陈述,也不等于庭审无法继续进行,如果以此为由,裁定原告人按撤诉处理,这实际上是剥夺了原告人的诉权,是极不妥当的。
附:《香港是如何处理司法礼仪的》全文。
近日,网爆原告纪爱美女士在诉被告如皋及南通市政府征地补偿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其穿戴不符司法礼仪,被法庭裁定按撤诉处理,引起网民广泛关注和讨论。
南通中院在2019年12月26日官方微博回应指,在2019年11月5日的开庭中,纪女士坚持戴帽子出庭,在审判长多次劝导和释明后,仍然执意拒绝,认为这实质是挑衅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继而认定纪女士的行为,属于以消极对抗方式放弃诉讼权利,对其起诉裁定按撤诉处理。在香港遇到这种情况是如何处理的呢?
香港司法礼仪的核心也是体现在-律师及旁听人员对法庭的极度尊重。我曾经在香港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一文中提到,每位律师都是法庭的官员(Every solicitor is an officer of the Court)。律师的首要义务是维护法庭之尊严。毋容置疑法庭是一个十分庄严的场所,法庭礼仪也应当非常讲究。
香港司法礼仪首先体现在庭上对法官的各种称谓,各式尊称十分庄重和典雅。比如对处理简单刑事案件的裁判法庭裁判官尊称为Sir or Madam or Your Worship;对区域法院法官,无论其性别,均尊称为Your Honour;对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上诉庭及终审法院法官尊称为My Lord or My Lady,or Your Lordship。这样的称呼可能是因为有些法官确实有 Lord(勋爵)的贵族头衔。对于审理简单程序性事项的聆案官则尊称为Master。自有中文审讯后,律政人员对所有法院法官都会称呼为「法官大人」,回归之后,则改以「法官阁下」尊称。显然中文尊称似乎简明得多。
其次是在开庭之时,出庭律师对法官使用的语言也极度考究。当然不能随意地向庭上法官讲“Good morning Sir, Good afternoon Madam,或者nice to see you again” 这类显得太过随意极不正式的语言。香港深受传统普通法影响,执业律师在庭上通常都会讲一些约定俗成、委婉客气,非常正式甚至有几分悦耳的客套话语。
比如律师出席高院正式庭审,开场白对法官讲的第一句通常是“May it please your lordship, I appear on behalf of the Plaintiff in this matter and my learned friend Mr. Wang appears on behalf of the Defendant”。即法官阁下,请允许我在本案中出席代表原告,并请允许我学识渊博的朋友王大律师在本案中出席代表被告。这里面非常有意思的是要把对方大状尊称为“my learned friend即我学识渊博的朋友”。通过这样双方代表律师之间的相互捧场与尊重,似乎把法庭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性也能缓和不少。即大家场上是对手,场下其实是朋友,而且是学识渊博的朋友。
在法庭结案陈词时,通常也要用非常委婉的语言对法官讲“Unless I can assist your lordship any further, those are my submissions on behalf of the Defendant”。即法官阁下,除非我还能进一步帮助阁下,这些就是我代表被告的所有陈词。
除了法庭用语讲究外,法庭上律师的行为举止也是非常讲究。比如法官在庭上时,出于礼貌,永远不要走进法官与前排大律师之间的法庭通道位置。没有事先获得庭上法官的许可,庭上律师永远不要背对法官(never turn your back on the judge)。即大律师向背后一排的事务律师拿法庭资料时,最好向法官打个招呼获得许可以示尊重。
只要法官在庭上,进入法庭时和离开法庭之前,律师都应当主动向法官鞠躬。作为律师代表,在向审理程序性事项的聆案官Master发言时,可以坐着发言,但实践中律师都是站立以示尊重。但对法官Judge发言时,律师应当一直站立,而且永远不要坐着发言。在面对法官发言时,每次只能允许一个律师代表站立发言,即原被告双方代表律师是轮流站立发言。律师在庭上的发言,要求尽量避免炫耀、卖弄或哗众取宠。
当资深大状和初级大状同时出庭需要坐在一排时,资深大状应当坐在初级大状的右手边以示尊重。如果法庭有三排位置,资深大状应当坐第一排,初级大状当然就坐第二排,处理案件的事务律师坐第三排。至于庭上原被告代表律师位置的安排,通常是原告(或控方律师或申请人)一方是坐在面向法官的右边,左边则是被告或答辩人一方的位置。另外,出庭律师永远不要让法官一个人停留在庭上,即在庭审完毕之时,出庭律师应该让法官先离开法庭之后,自己方能离开,以示对法官的尊重。
至于法庭服饰,香港只有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在公开开庭之时,出庭律师才要求必须穿律师袍以及戴假发。但无论是否穿律师袍以及戴假发,律师都应当穿深色或黑色西服和白色衬衫(wearing a black or dark coloured suit with a white skirt),当然还要打上领带或领结。
香港法庭对于旁听人员的要求则是,为了表示对法官的尊重,旁听人员同样应在进入法庭时或者离开前向法官鞠躬。在旁听人员服饰方面,终审法院写明的是“期望旁听人员穿着合宜“。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向接待处职员查询。香港警务处对警察出庭作证时,对衣著注意事项中也提到,为对法庭表示尊重,警察应穿著整齐。男士应尽量穿衬衫、打领带,穿有领衬衣及长西裤,而女士应穿淨色或较保守的衬衫或衬衣及长裤或裙子。
但对于什么是穿着合宜,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有的普通法地区就明确的建议不要穿戴以下服饰出席法庭,比如不能穿短裤、戴帽子、穿吊带衫或透明上衣、人字拖鞋等以及女性不能穿高过膝盖两寸的裙子等。法庭服饰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倾向于保守。由此可见,戴帽子出席法庭确实是在法庭服饰不适宜不恰当之列,会被视为不尊重法官。那么在实践中香港法庭是如何执行法庭礼仪的呢?
我的亲身经历是,香港法官对法庭内律师及旁听人员的要求其实是非常严格的,比如在粤语开庭时,律师要是在法庭上广东话讲得不够好,很可能会被法官责骂,要求该律师行重新找一个粤语讲得好的律师重新代理开庭。
在法庭上发生过有法官连续批评一个大律师三次的情形:一次是大律师的客户在法庭上穿着过于鲜艳,法官就当庭对大律师讲,请他的客人离开法庭;其次是大律师在对方律师发言时,玩转手中的铅笔,也被法官当庭呵斥,叫他停下;最后该位大律师的秘书拿出一个外包装很鲜艳的IPAD在法庭上做笔记,法官也叫大律师让他的秘书停止使用该颜色如此鲜艳的IPAD。更有甚者,一位律师出庭时忘记了要打领带,结果是一开庭就被法官当场呵斥休庭,叫他回去打好领带后回来再行开庭。这种严苛礼仪的教训当然是终身难忘的。
如果你在法庭内拍摄照片或描绘法官、陪审员或证人肖像以供发表之用,法庭可以按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甚至可按照刑事藐视法庭处以监禁。这当然也是为了尊重法庭、和防止陪审员证人身份外泄,受到外來影响或压力,令审讯不公。总之为了维持法庭庄严公正的形象,法官对庭上所有人士都要求严厉、苛刻。
对于纪女士过去曾因不听法官劝导而被责令退出法庭,南通中院过去的这种处理方式显然是恰当的。通过本文上述分析,大家也不难发现香港法庭其实也是类似的处理方法。
但就本案而言,纪女士到底是缠闹法庭还是戴帽子出庭。如果是前者缠闹法庭,这无疑明显是严重违背法庭纪律,在香港可以判藐视法庭罪,而且法官可以当庭判决。但是如果是后者戴帽子出庭是有违司法礼仪,裁定按撤诉处理这就不符合大众的通常认识。
无独有偶,恰巧我认识一位香港律师朋友因健康原因,其被医生误诊而导致头发完全脱落。在其努力成为执业律师后,他出庭时一般都是进入法庭时就取下黑色或者灰色帽子,然后很自然地开庭。据他回忆,有一次他居然忘记了取下鸭舌帽,但也许是当天运气较好,结果庭上法官也没有察觉或指出,在庭审结束后才有书记员提醒他不要戴帽子出庭。至今他在香港执业多年,出席法庭也从来没有遇到任何障碍。这也许恰好印证了律师因过度劳累,脱发常见,为保持良好形象,需要带上假发的一种解释吧。
因此,戴帽子出席法庭确实不符合司法礼仪。法庭可以当场制止,甚至休庭,要求当事人离开法庭,待服饰穿戴符合要求后再次开庭。如果仍然不听劝阻,此时仍可采取训诫甚至处以罚款、拘留等也不为过。但戴帽子出庭不等于拒绝陈述或其它方式拒绝陈述,也不等于庭审无法继续进行,如果以此为由,裁定原告人按撤诉处理,这实际上是剥夺了原告人的诉权,是极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