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书”可复议可诉讼条件:是否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否有强制力

来自(2018)最高法行申9253号-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李际峰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涉及公安部门依据《信访条例》对其作出的训诫处理行为,该训诫行为对其并不具有强制力,亦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