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授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无权“训诫”公民

来自仝宗锦教授《关于武汉警方就八名“造谣者”所作“情况通报”的几点评论》一文。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并无训诫一说。论者或说,训诫就是教育批评,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未授权公安机关可以对公民以出具《训诫书》并签字确认的形式进行教育批评。专门设定公安机关训诫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社区矫正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信访条例》等等。

因此,公安机关的训诫实际上是一种特定的类似于警告的行政行为,需要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无授权而实施则为超越职权的行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