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薪酬保密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来自(2017)沪02民终11485号-民事判决书。

用人单位采用薪酬保密制度,在保护员工隐私、防止员工相互攀比、减少员工冲突流失、便利企业管理上确有优势,在合理范围内法律应予尊重,订约双方当受此约束。李小娜在向上级发出的电子邮件中列明了其他员工的薪资情况,并将自己的薪资情况与之作比较及讨论,违反了薪酬保密制度,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ps:目前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实行薪酬保密制度虽无禁止性规定,但如滥用薪酬保密制度,对劳动者进行不合理限制,这在某种程度上与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相抵触。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