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社保缴费争议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能享受社保待遇要求赔偿损失属于受案范围

来自(2017)最高法民申1125号-民事裁定书:

用人单位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是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解决。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具有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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