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非婚生、代孕、养父母和继父母 – 父母子女关系认定的梳理

本站总结:亲子关系的认定,主要考虑自然血亲关系、和外在婚姻关系,及一般社会伦理观念。参照域外,应遵循妊娠母亲原则、有意愿为父母的原则和基因关联性原则。

一、婚生子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或出生的子女。
1、推定:婚生子女,推定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推定优先。这种情况包括人工辅助生殖(人工受精和试管婴儿),指符合合法婚姻、双方同意、妻子孕产三条件,拟制为婚生,不论卵子和精子来自任何第三方。
2、否认:指否认亲子关系。夫妻和子女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要提供初始证据,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否认主张成立,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3、准正:非婚生子女,生物学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准正。

二、非婚生子女:生物学父母无合法婚姻关系,不能准正的。如出轨生子、无效或可撤销婚姻所生子女。
1、母亲:任何时候,分娩者为母。
2、认领:以血缘为依据确定法律上的父亲。夫妻子女三方都可提起,包括自愿认领、强制认领。认领的前提条件子女“无主”的,不存在婚生子女的推定,推定优先。如妻子出轨生子,若丈夫未否认亲子关系,未解除婚生父子关系时,生父不可认领。

三、拟制血亲:
1、养父母:需要合法收养手续,收养后解除与生父母关系,解除收养后与生父母自动恢复关系。
2、继父母: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的事实,且有意愿。同时与生父母双重父母子女关系。如继父(母)离婚,可解除关系。

三、一种特殊的非婚生:代孕。涉及到委托人、代孕妇女、精子和卵子提供者多方关系。
1、在中国代孕违法,合同无效,代孕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2、代孕所生子女,分娩者为母;在排除婚生推定,养父母继父母关系的优先顺序后,按血缘认定父亲。
3、有的国家认可代孕,相关判例遵循妊娠母亲原则、有意愿为父母的原则、基因关联性原则。

《婚生、非婚生、代孕、养父母和继父母 – 父母子女关系认定的梳理》有2条评论

  1. 在新闻里经常看到,在医院相互抱错新生儿的事情发生。我的问题是,如果两家人决定将错就错,或者两家各自多认领一个孩子,这时该怎样认定亲子关系呢?可以推定婚生吗,或者可以类推适用领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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