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毛立新、胡佼松《正常索要高利贷不是勒索罪—涉黑案辩护成功谈起》。
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虽然高于法律规定幅度的利息不受保护,但我国法律并未将根据双方约定收取高息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我国刑法尚未规定“高利贷罪”。
对于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虽然司法不予保护,但作为债权人,其仍享有主张权,有权向债务人索要这部分高息,并不构成非法占有。因为这部分高息,仍然是基于借款本金所获得的事先约定的利息,不管司法是否提供保护,债权人都享有主张权,并不构成“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如果把民间高利借贷中,凡超出年利率36%司法保护线的利息都认定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则高利放贷者人人都可能涉嫌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对民间借贷市场会造成毁灭性后果,这样理解显然有违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是错误的。
2000年7月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该《解释》正是体现了这一法律原则和精神:即便行为人索取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包括高利贷),但在主观上也不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进一步说,即使其在索债过程中实施了一些过当行为,这些索债行为也只能另外评价,肯定不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