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期间,转让债权给第三人,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起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应当对原债权转让合同的目的进行审查, 必要时应向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予以释明

来自(2018)最高法民再29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需审理两层法律关系。由于案涉《债权转让合同》未约定债权转让的对价,而林小娟现阶段作为被执行人存在数起强制执行案件,对外存在大量债务,故其无偿转让巨额债权的行为,存在恶意逃债的嫌疑。虽然《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时债权人享有撤销权,但鉴于本案必须先要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审理,而一旦认定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则必然对将来林小娟的债权人可能提出的撤销权请求形成障碍。

因此,在审理本案时,有必要债权转让的目的进行审查,特别是要查明在林小娟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林小娟的债权人是否知道案涉这笔债权转让,必要时应向林小娟的债权人予以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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