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刑法只保护具体的法益, 不保护意识形态

来自张明楷《法益保护与比例原则》(《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

在刑法理论上, 正如德国学者所言:“尽管‘法益’的定义各种各样, 但这个基本概念确实是现代德国刑法思想的重要概念。”“战后, 德国刑法学借助法益理论一直试图给刑法的暴力干预找到一个界限。其基本思想是:刑法只能保护具体的法益, 而不允许保护政治或者道德信仰, 宗教教义和信条, 世界观的意识形态或者纯粹的感情。”按照日本学者的说法, “法益保护主义的基本内容是,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 犯罪应当被限定为对法益的加害行为, 即对法益的现实侵害行为或者对法益产生危险的行为。这一观点成为当今学界通说性的共同理解。”同样, “在英语国家, 刑法规范合法性的基础主要是19世纪以来一直起着重要作用的‘损害原则’ (Harm Principle) 。”换言之, “预防对行为人以外 (个人的或公共的) 各方造成损害或损害风险, 永远都是法律强制的适当理由。

法益保护原则的基本观点是, 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 即为了使法益不受侵害或者威胁而制定刑法。刑法不是以保护伦理道德为目的;刑法的目的也不是保护法规范本身的效力;其他不属于法所保护的利益, 都不能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可以肯定的是,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 是19世纪提出来的一条重要理论。所以, 没有或者不允许有不针对特定法益的刑法规定。”

在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中, 法益是指值得刑法保护的利益, 而非泛指一切利益。如果某种利益可以由其他法律保护, 但不值得由刑法保护, 就不是刑法上的法益。德国有学者指出:“通常, 法律并不禁止可以想象到的一切法益侵害形态, 而是仅禁止极为重大的侵害。日本有学者指出, 法益保护原则并不意味着只要存在法益侵害或者危险就必须予以犯罪化;法益保护不是仅有刑法, 刑法只是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 “只有当道德规范与其他法规范的保护没有效果或者并不充分时, 才能发动最后手段。”因此, 法益保护原则被表述为“谦抑的法益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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