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组织案件,投资人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来自(2019)最高法民申5331号-民事裁定书。

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作为非法人组织,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诉讼活动;但在实体权利义务上,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兴昌煤矿是债务人,而王镇福作为其投资人也应为直接债务人,而不是该案的第三人,其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王镇福如果认为(2014)自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存在程序或实体上的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而非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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