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羁押期间感染传染病,监狱存在监管过错的,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来自(2019)最高法委赔监97号—决定书。

赵荣辉是在四平监狱服刑期间感染××病毒,虽然具体的感染途径和方式不能确定,但由于与赵荣辉同期服刑的人中有携带××病毒的服刑人员赵某伟,且该犯在具备传染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出入赵荣辉的房间,与赵荣辉有过接触。原决定认定四平监狱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情形,存在监管过错并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赵荣辉共提出6项赔偿请求,护理费、释放后继续治疗和营养费、可能引发其他疾病的相关医疗及器械费、其及受其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5请求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四平监狱应依法对赵荣辉给予精神抚慰,酌定由四平监狱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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