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沈岿(北大法学教授)《大疫之下善待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
生存权并不仅仅意味着生命权,它还指向相当的生活水准权。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要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我国于1997年签署、2001年批准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有义务保障每个公民的相当生活水准权。